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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前沿问题的密切关注与努力回应
发布时间:2022-11-16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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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刘宪权▶ 修正案将接纳甲类感染病治理措施的感染病纳入到妨害感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规模内,而且增加划定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妨害感染病防治的行为,进一步为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体系查缺补漏,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执法依据。▶ 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因此,在使用数据的历程中如何掩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小我私家生物识别信息不被滥用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掩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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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刘宪权▶ 修正案将接纳甲类感染病治理措施的感染病纳入到妨害感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规模内,而且增加划定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妨害感染病防治的行为,进一步为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体系查缺补漏,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执法依据。▶ 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因此,在使用数据的历程中如何掩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小我私家生物识别信息不被滥用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掩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凭据详细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置惩罚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既是疫情肆虐、风险频发的严峻磨练之年,也是“十三五”计划收官之年和谋划“十四五”计划的关键之年。对此,我国刑法学研究密切关注并努力回应种种社会前沿问题,在重大疫情防控下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人工智能时代刑法风险的前瞻应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以及增强知识产权的刑法掩护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结果,其中既有反映刑法学研究生长的内容,也有应对社会厘革的刑法学实践探索。

重大疫情防控下的刑法适用与立法完善2020年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举国上下同心协力、配合抗“疫”。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陆续泛起了拒绝防疫、暴力抗疫、造谣传谣、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坑蒙诱骗等种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如何加以应对成为人们配合关注的话题。

随着疫情防控初期进入紧迫状态后,刑法界也迅速发力。2020年2月“两高两部”团结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举行解释,但仍存在诸多亟须厘清的疑义,主要集中在对涉疫犯罪行为的定性上,以及如何准确看待很是时期刑事政策、刑事理念与刑事规范之间的关系。对于涉疫犯罪行为讨论最多的是,疫情防控历程中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是否一概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认定,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持十分审慎和严格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对感染病流传结果态度往往就是“放任”的,在导致感染病流传结果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对此持否认态度的学者则认为,许多情况下抗拒防疫措施行为人对于导致感染病流传结果往往是不明知的,可是,确实也有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效果的发生虽然明知但往往都是持“轻信能够制止”的心理态度,即其对于造成感染病流传结果是排挤、否认的。

因此,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中除少少数具有直接居心罪过外,很难存在放任感染病流传结果的间接居心罪过。实际上,《意见》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被确诊、是否因疑似被隔离治疗、是否进入公共区域,以及主观上是否属于居心流传等方面,严格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的认定规模。对于居心流传新冠病毒以外的其他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2003年“两高”《关于管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认定,而《意见》则明确以妨害感染病防治罪认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2004年感染病防治法经由修订在原有感染病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甲类治理的感染病”的划定,据此,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一)》将“根据甲类治理的感染病”也纳入到了妨害感染病防治罪的规制领域之中。

也即刑法有关妨害感染病防治罪中所指的感染病不仅包罗甲类感染病,也包罗根据甲类治理的感染病。实践中,对于妨害感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的界线厘清仍存有疑问。有学者认为,行为发生场所的差别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妨害感染病防治罪系过失犯罪,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宁静罪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这是基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差别而决议的。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过失导致感染病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应以妨害感染病防治罪认定。此外,也有学者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既要依法实时、从严惩治各种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控制情绪性“司法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明白并掌握好“严惩”与“依法”的关系,防止“一刀切”。即即是在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也必须谨防“重刑主义”思想的抬头与泛滥,且在法治框架内对相关犯罪行为举行治罪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精准司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与研究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0月13日举行二次审议,涉及内容主要围绕加大对宁静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划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划定、增强企业产权刑法掩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

此次修正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织密法网掩护公民权益。对此,刑法学界组织专题研讨,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建言献策。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履历和需要,此次修正案将接纳甲类感染病治理措施的感染病纳入到妨害感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规模内,而且增加划定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妨害感染病防治的行为,进一步为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体系查缺补漏,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执法依据。此次修正案着重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划定,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事的下调引发广泛讨论。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此次修正案接纳“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划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法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事作个体下调,由十四周岁调整为十二周岁。对金融犯罪的集中修订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产业。

此次修正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法定刑幅度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两档,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对此,在修正案草案讨论历程中有学者指出,将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会导致与相邻法条的关系不匹配。例如,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而非法吸收民众存款非但没有提高入罪门槛,反而提高了法定刑。而且,如此修改会进一步模糊与集资诈骗的界线。

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调整为两档,最低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同样会导致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定刑不相协调。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修正案还增补完善了三种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形式。

许多学者注意到,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管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设了六种利用形式,其中三种利用形式已被修正案采取作为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增设的另外三种利用形式是以“以其他方法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继续认定抑或不再继续适用,以及如何协调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之间的关系,曾引发学术界不少质疑。此次修正案除了对已有条文举行修改之外,也增设不少新的罪名。其中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宁静驾驶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修正案将上述行为入刑。

但在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高空抛物的设置引发不少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高空抛物的行为有无须要单独入罪?如何区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防治界线?将其列为与纵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危害公共宁静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否恰当?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高空抛物列入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之中。为维护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掩护英雄义士名誉,与英雄义士掩护法相衔接,此次修正案将侮辱、离间英雄义士的行为明确划定为犯罪。修正案将该罪名放置的章节位置调整至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之中,应当说是越发准确体现树立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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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正和社会公正正义底线,修正案将此类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任命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划定为犯罪。对此,有学者认为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法体系,可与替考行为形成完整掩护体系。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将非法催收执法不予掩护的债务,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人类胚胎以及组织,组织、强迫运发动使用兴奋剂到场海内、国际重大要育竞赛等行为入刑。

对此,学术界也曾有讨论。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不停生长,许多陈年旧案得以告破,对于已经凌驾刑法例定的追诉期限的案件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存有争议。

由此引发的广泛讨论,主要围绕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明白、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追诉期限兜底性划定的明白等方面开展。针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明白上。

实践中,立案侦查通常包罗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中“立案侦查”的明白,现在存在四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立案侦查”仅指对人立案,仅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但未明确详细犯罪嫌疑人的,对行为人不发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执法结果。

第二种看法认为,立案时未确定为侦核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也受立案这一事实的约束,能够对行为人发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执法结果。第三种看法认为,无需区分立案时是否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追诉期限就可以延长。第四种看法认为,“立案侦查”原则上是指对人立案,特殊情况下如侦查运动已穷尽时也可以对事立案。

对“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体现形式现在没有明确的划定,应当如何明白存在两种差别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努力、主动、显着的逃避行为;另一种看法认为,区分努力的逃避行为与消极的逃避行为没有意义,该要件系对有关机关立案后恒久不作为导致案件迟迟未能获得处置惩罚的规制,属于提示性划定。针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基本态度究竟是“重新”还是“从旧”。一种看法认为,由于追诉时效并不是犯罪的组成要素、刑法条文中也可能包罗法式性的条文、现行刑法第12条划定了追诉时效的重新原则,因此,追诉时效的性质应当是以法式为主、以实体为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研究室的两个回复文件能够反映出最高立法、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上重新的倾向意见。

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性能,从轻原则更切合追诉时效设立的基础宗旨。因此,追诉时效的法式内容大于实体内在,应当以重新为基本原则、以从轻为增补原则。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刑法中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有破例,应当始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追诉时效解决的是“追不追”的问题,而刑事法式划定解决的是“怎么追”的问题,毫无疑问,追诉期限的划定应当属于实体法的划定,其溯及力原则仍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刑法第12条“根据其时的执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其时的执法”应包罗追诉时效划定,对于实际上能影响实体权利的追诉时效应当严格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针对追诉期限兜底性划定的明白与适用,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批准追诉的报请条件,以及该兜底条款的价值取向。

有学者指出,追诉期限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综合思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不批准追诉是否有利于犯罪预防。批准追诉的报请条件应当包罗基础条件、刑罚条件、追诉须要性条件以及追诉可能性条件。

也有学者指出,以行为的严重水平决议凌驾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抨击思想,与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符,该兜底条款设置的须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前瞻应对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生长逐渐走向成熟,学术界掀起了一股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热潮,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差别看法的碰撞与讨论使得法学研究者对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的思考越发深入、系统。对于如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法挑战仍是2020年刑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既包罗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商榷与回应、智能机械人工具属性的法哲学思考、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因与归责尺度等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包罗对人工智能在医疗、大数据应用、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领域中刑事风险和刑法例制的研究。对于智能机械人能否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仍是涉人工智能犯罪研究的重要问题,存在否认说和肯定说两派看法。

持否认说的学者认为,无论人工智能时代生长到什么阶段,无论智能机械人生长到什么样的状态,智能机械人就如石器时代的石头一样,充其量只能是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属于“机械自动化”的领域,无法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发生影响。人工智能“类人性”特征有限,与人类的生物学特征和社会学特征相去甚远,不具备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

从“人机关系”来看,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缔造的客体,其所实施侵害行为实为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支配,不具备刑法上的罪过要素。对此,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智能”原来是人所特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即是人类缔造了原来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的技术。智能机械人的生长是一部“机械”因素逐渐弱化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强的历史。

将原来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赋予“机械”,从而使传统意义上“机械”能够在很大水平上,由简朴地替代自然人的手脚等身体功效而生长到逐渐替代自然人的大脑功效,以开展相关运动。而此时的“机械”便差别于以往任何时代的“机械”,也即此时的“机械”已经演酿成了“智能机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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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之间不能简朴混淆,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够替代自然人大脑的功效。强智能机械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是其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所在。

自由意志的发生通常需要具备容量庞大的人类大脑和被大脑吸收和处置惩罚的信息两个条件,而强智能机械人都有可能具备。虽然强智能机械人未必拥有与人类大脑相等同的物质实体,但大脑的形状并不重要,关键是其所发生的作用。只要在实质上能够到达与人类大脑相类似以致逾越人脑的吸收并处置惩罚信息的效果,就没有理由否认强智能机械人具有自由意志。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在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应用获得广泛关注,其中发生的刑事风险和刑法例制问题获得深入研究。医疗人工智能是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生长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学者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刑法职位问题、医疗人工智能的正当性问题、医疗人工智能应用中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等展开讨论,也有学者对手术机械人在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举行研究,主要涉及刑事责任主体、归属与实现三方面的内容。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因此,在使用数据的历程中如何掩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小我私家生物识别信息不被滥用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掩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运用,虽然能够大大提高生意业务历程中的预测分析和投资决议能力,但也极易引发技术优势型市场利用犯罪。因此,有学者主张刑法有须要对此类人工智能生意业务予以规制,明确区分人工智能生意业务的正当使用和滥用,进一步完善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划定。

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生长,人工智能作品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现象泛起,然而该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领域,能否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掩护之中,似乎对现有执法划定形成了重大挑战。学者对此也颇有争论。

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如何准确适用刑法、增强民营企业刑事掩护力度是刑事法治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准确掌握时代脉搏的重要举措。有学者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存在的刑法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未能准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线,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线模糊;第二,未能准确掌握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元犯罪的界线;第三,未能恰当限缩不适时罪名的适用规模,不能准确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刑事法治,理念先行。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理念,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罗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一定的克制与隐忍,遵从刑法的增补性和宽容性理念。详细体现在: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酿成刑事责任;当违法和犯罪界线不明时,尽可能以“出罪”的思路看待相关案件,不轻易动用刑罚;对于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应当充实考察其自身因素和社会情况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制止过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

其二,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凭据详细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置惩罚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增强知识产权的刑法掩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掩护事情摆在越发突出的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生长的第一动力,掩护知识产权就是掩护创新,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生长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增强知识产权掩护事情。2020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如何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掩护力度是2020年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内容。不少学者着眼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刑事掩护问题。有学者从宏观角度整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掩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详细的完善路径,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结构,逐步协和谐统一民法与刑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尺度。

有的学者则从微观角度分析各种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完善相关治罪量刑尺度,指导司法实践。除此之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类型和被侵犯的行为样态上均有新的生长,这对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体系的应对提出全新的挑战。回首“差别寻常”的2020年,我国刑法学界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联合的同时,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新使命,紧扣时代脉搏,密切关注并努力回应新时代刑法理论和实务的前沿问题,进一步富厚了刑法理论内在、服务了刑事司法实践、完善了刑事执法制度。未来刑法学研究定将在不停生长和富厚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前沿问题、努力回应现实状况,继续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检察日报 作者划分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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